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112 年甲類輔具評估人員培訓課程實施計畫
一、 課程說明
為協助政府推動長照2.0服務,建立足夠的服務專業人力,依據「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衛生福利部社會 112年 2月 17 日以衛授家字第 1120002753A 號公告及修正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輔具評估人員資格訓練課程之課程內容及輔具評估人員課程認證審查作業要點辦理。本會規劃辦理輔具評估人員培訓課程,預計於112年於南區辦理1場次「甲類輔具評估人員培訓課程」。
二、 課程目標
培養「甲類輔具評估人員」應具備之專業知能與素養,透過理論與實務及實習課程,掌握評估之基本原理、方法及評估操作。
三、 指導單位:
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四、 主辦及協辦單位
主辦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協辦單位:社團法人台南市職能治療師公會、臺南市輔具資源中心(永華中心)、臺南市輔具資源中心(民治中心)、嘉義縣輔具資源中心、高雄市北區輔具資源中心、高雄市南區輔具資源中心
五、 受訓資格對象
領有職能治療師考試及格證書,且同意完成受訓後列入資訊公開之輔具評估人員人才資料庫者。錄取條件如下:
1. 職能治療師執業登記於參加出院準備銜接長照服務計畫之獎助醫院,預計執行長照輔具評估業務者。
2.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規定,職能治療師取得長照人員認證,並登錄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特約之復健相關醫事機構,預計執行長照輔具評估業務者。
3. 輔具資源中心新進專職職能治療師。
4. 符合上述資格者依報名順序優先錄取之,最終以本會公告之錄取名單為準。
六、 開設班別、招收學員人數與修課規範
(一) 本年度課程僅於南區辦理基礎課程、理論與實務課程及實習課程;報名人數預計 45 人,補課人數每項課程額外增加至多 5 個名額,補課名單依報名順序錄取。
(二) 上課日期與地點:(詳細內容請參閱課程表)。
上課日期:112年08月19日至 10月22日。
(原訂9月3日課程,因應海葵颱風來襲延期至10月28日辦理)
實習課程預計於11月週間或週末實施。
上課地點:台南市政府無障礙之家B棟三樓,大會議室( 701台南市東區林森路二段500號)
實習地點:
臺南市輔具資源中心(永華中心)
臺南市輔具資源中心(民治中心)
嘉義縣輔具資源中心
高雄市北區輔具資源中心
高雄市南區輔具資源中心
(三) 學員修課規範:
1. 每項課程辦理結束當日安排考試,並於考試時錄影存證,學員考試成績以 60 分為及格,方能取得該課程時數;不及格者至多得補考一次,並列入紀錄。學員如考試作弊,經確認即取消受訓資格與全部課程時數。
2. 學員需每半日簽到、簽退一次。
3. 請假規定:請假應於事前提出並經本會同意後始得請假,如有不可抗力因素且無法於事前提出,應於事後 3 日內提出申請並經本會同意。
(四) 缺課認定:
1. 每項課程有以下情況者,即視為缺課:
(1) 請假。
(2) 遲到、早退時數超過 30 分鐘。
(3) 曠課(未依上開請假規定辦理)。
2. 缺課者須於次年度補課,且須完成每項課程規定之所有時數並通過考試後,始得參與實習課程。
(五) 學員如有以下情況者,將取消後續上課資格,且取消前所上課總時數,不發給時數證明:
1. 缺課超過基礎課程及理論與實務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一(含)以上者。
2. 曠課超過 8 小時(含)者。
(六) 補課規定:
1. 補課學員指該項課程缺課者、該項課程補考一次且未及格者。
2. 補課學員應於次年度補完所有課程時數(不限本會辦訓課程),如未於次年度完成,則前一年度所上課程時數皆予取消;如次年度甲類輔具評估人員課程(不限本會辦訓課程)未開班,得順延一年。
3. 補課學員補課前須將原辦訓單位開立已完成課程名稱及時數資料證明文件提供予本會。待補課學員完成訓練後,由本會函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同意後核發甲類輔具評估人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4. 基礎課程、理論與實務課程及實習課程如有缺課需補課者,應按規定繳交補課費用。(詳見報名辦法及注意事項內容說明)
(七) 實習規定:
1. 學員須完成基礎課程及理論與實務課程所有時數並通過課後測驗,始得參與實習課程。
2. 學員應依甲類評估人員資格訓練實習課程內容之規定,可獨立評估個案並完成評估報告書。
3. 學員應於行前自備實習當日所需之計量工具(捲尺),以利基本人體量測及到宅訪視流程演練等相關評估作業流程。
(八) 實習課程為考量師資人力、設備等以維護課程品質,規劃每 10 名學員至少一名實習教師及一名助教,於開訓後將再另行公告報名時間。
(九) 上課日程表:
1. 實習課程之分組名單與實習日期,將於基礎與實務課程結束後,另行公布。
2. 實習課程預計於112 年 11月週間或週末實施。